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步界邮局 
 
首页 > 步界新闻

丁以升教授再次作客《东方大律师》,讨论“一周法治新闻”

     2008年11月28日,应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组邀请,本所律师丁以升教授再次作为嘉宾与节目主持人共同讨论了“一周法治新闻”。该档节目的播出时间为当晚19:00至20:00,播出频率为AM792 / FM89.9。
     在节目中,丁以升教授与节目主持人共同讨论了死刑执行方式、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商业贿赂犯罪等问题。
     关于死刑执行方式,丁以升教授谈到,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死刑罪犯普遍采用枪决的方式。对于少数有特殊影响的罪犯或案件本身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罪犯,才采用注射的方式。这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不平等,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注射的成本比较高。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符合刑罚文明化的趋势,也符合“留全尸”的民间习俗,因而应该逐渐予以推广。
      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丁以升教授认为,这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伊始,有不少人士认为,这部法律过分考虑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没有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应有权利。这种看法并不正确。面对目前的全球金融风暴,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当然,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若干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这些规定是刚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法律上的这些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丁以升教授介绍了该项《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对于经济领域经常发生的、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某些商业贿赂行为,《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关于医生“开单提成”问题,《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节目中,丁以升教授还与主持人共同讨论了本周发生的其他一些法治新闻。

Copyright Bridgelawfirm.com All Right Reserved  沪ICP备07021512号  技术支持:中企联盟爱建网  

沪公网安备 31010502000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