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1 17版:周末特刊·说法
本所徐涛律师就“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问题接受《解放日报》记者采访,并发表于2008年01月11日的“周末说法”栏目。
读者毛金龙来信说:我家住农村,最近遇上了房屋拆迁。我听说拆迁的住宅应当按面积足额支付货币补偿金,可农村的房屋一般在房前屋后都还另有空地。所以我想问:农村房屋拆迁时,村民的房前屋后即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宅基地面积,是否也能跟建筑物的面积一样给予同等补偿?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以被拆人任合法持有的拆迁补偿的凭证按户进行。这些凭证首先是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的,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对于宅基地上的副业棚舍等附属物及青苗,按《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规定补偿。补偿标准中的各项目分为农田基础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种植业、苗木花卉等类别。对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产业或物品,则采取双方协商补偿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裁定。
因此,如果上述凭证中的面积已经将建筑面积以外的宅基地面积计入,则不存在你所询问的问题,如果没有计入的,则应参照上述各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补偿标准中补偿标准未开列的项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