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丁以升教授代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广受媒体关注
在莎莎海外有限公司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所律师丁以升担任被告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因该案涉及到商标侵权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故而广受媒体的关注。上海电视台、《东方早报》、《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以及新华网、新浪网、中国法院网等网络媒体均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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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手提袋等资料上使用自己在国内的注册商标——“莎莎”及“SaSa”字样,知名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日前将上海“莎莎”告上法庭,并索赔62.2万元。
在庭上,双方都不怀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但始终观点相左。香港莎莎在诉讼书中指出,香港莎莎于2003年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一家上海公司用作商号,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同时故意向公众暗示其与香港莎莎集团之间存在关联。
香港莎莎表示,作为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莎莎/SaSa”已具有 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利。香港莎莎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丁慧颖律师指出,被告法人代表严女士创立公司前, 任职于上海的化妆品行业,属于业内人士,理当知道“莎莎”是化妆品销售的知名品牌。丁慧颖还认为,被告采用“SaSa”作为“莎莎”的对应英文翻译显示了其主观恶意。“我们知道汉字‘莎莎’对应的拼音应是‘Shasha’,并不是‘SaSa’,由此可以推断,被告明知“莎莎/SaSa”商标的存在。”丁慧颖律师说。
对此,被告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丁以升声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是使用商标文字、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该商标及造成公众误认。而这四个要素中,他认为除使用“莎莎”文字外,其余三要素对上海“莎莎”来说都不成立,因而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丁以升表示,上海“莎莎”的企业名称显示它是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3类商品 商标,并非原告起诉的第35类销售和第44类美容美发的服务商标,因此,不满足构成商标侵权的第二个要素———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此外,他们也从未突出使用过“莎莎”商标,并造成公众误认。香港“莎莎”则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上海“莎莎”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是否放弃使用莎莎作为企业名称, 由法院最终判决。”上海“莎莎”相关负责人严女士近日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香港“莎莎”成立于1978年,是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但今年3月才在上海开出第一家门店,而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则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以“上海莎莎”的名称,开设门店销售化妆品。尽管开店晚于“上海 莎莎”,香港“莎莎”却拥有内地莎莎/SaSa系列商标权。早于1997年4月与1998年1月,香港“莎莎”就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包括第35 类销售以及第44类美容美发的莎莎/SaSa系列商标。
香港“莎莎”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上海“莎莎”的律师则声称,此案调解的成功性不大。上海二中院有关人士介绍,如调解失败,法院最快将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
另据消息,投资600万港元,亚洲最大的化妆品专卖店集团香港莎莎将在上海首次推出自有品牌,涉及200多种彩妆产品,这一品牌还将扩展至护肤品、身体护理以及个人洗护用品领域。据悉,首店将落户淮海中路,二店将落户南京西路。
“香港莎莎对‘莎莎’彩妆充满信心,这个产品将成为提升企业自有品牌销售份额的主要动力。”香港莎莎主席及行政总裁郭少明表示。
同时,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称,此次莎莎所开发的自有品牌都是利用日本的原材料,整个研发、配料以及生产的投入为600万港元,目前已经开发出200多种彩妆产品。
据悉,此次是莎莎首度推出以“莎莎”命名的自有品牌,“我们正在以‘莎莎’的名字,对整个莎莎品牌的产品线进行延伸,包括身体护理以及个人洗护用品。目前不打算再以其他品牌命名我们的产品。”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表示。
《厂长经理日报讯》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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