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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歩界资讯《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纠纷几种常见问题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纠纷几种常见问题的处理》
据了解,上海市2008年协议离婚登记36811对,其中, 30岁至40岁人群办理离婚登记的达22135人,为离婚率最高的年龄段,上述数据不包括经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情况。以北京市为例,2002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5810对,而法院离婚案结案数为32946对。这说明离婚案件中不论是财产纠纷还是感情纠纷都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了解一些关于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纠纷问题的处理的知识是有必要的。
一、法院准予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系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一)法定离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A、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B、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D、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不予离婚的条件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三)司法实践中的“二次离婚诉讼规则”
所谓“二次离婚诉讼规则”意思是指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离婚,未能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超过法定期限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一般准予其离婚的规则。此种规则并非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属于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
二、协议离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协议离婚时起草离婚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3、对子女(如果有)的抚养权的约定。但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未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的效力
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一方到法院起诉是否也可依照之前所签的离婚协议履行?此种情况下,因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能主张依照离婚协议履行。
三、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和投资的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也日益变得复杂化,特别是对公司、企业等投资权益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如下:
1、 工资、奖金。
2、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要,不应视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但对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则不宜因为财产本身是女式或男式的而定为特有财产,而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男方收藏的大量男式名表等。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对几种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
     1、公司股权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司股权估价难以确定以及对于股权分割程序不够明确等难点问题。
2、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对一方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婚后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呢?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以上内容是我所律师根据实际办案过程而总结的有关离婚纠纷案的资料,期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因篇幅所限,诸多实际案例无法列举,如对此类案件有任何疑问或问题,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本期作者:李平律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十余年,在公司治理,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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