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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歩界资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巨大冲击

 
 《劳动合同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在中国企业界引起了重大的轰动。一场“劳动者权益保护”巨大冲击战役将在全国的企业界上演,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应如何调整?企业如何既合法经营又不增加用人成本?……一系列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亟待解决。“丁以茂上海工作室”和“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措施作以介绍,希望能对各学员企业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中十大典型的、新设规定
    一、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 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 不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后果?---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 试用期有何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有何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 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八、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单位违法用工)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无法履行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集体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破产、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何种情况下企业将被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88条、第92条规定“对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务、扣押劳动者档案、违法劳务派遣等情形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应实现哪些机制转变来保障权益、合法用工
     一、 规章制度设立机制:
      1、企业应设立职代会,合理、有利地选择职代会成员。
      2、企业应设定职代会的议事规则及规章制度生效程序。
     二、 劳动合同订立机制:
      1、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设立不同期限、不同版本的劳动合同。
      2、要建立劳动合同续签、分固定期、无固定期不同对待的特别制度。
     三、 招、辞工机制的转变:
      1、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要建立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如何转换招工的机制。
      2、建立企业辞、退工的特别机制。
     四、 建立用工担保制度:
      1、合法利用《劳动合同法》不禁止“人”的担保的规定,建立相应担保制度。
      2、设立如担保的各种文本材料。
    五、 薪资制度的转变
     1、企业要完全、合理地规划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奖金、补贴等薪资内容及相应发放机制。
     2、企业要设立各种预发“补贴金、补偿金、竞业限制金”等基金机制,来应对对员工的各项补贴。
    六、 企业服务期合同机制的建立:
     1、 强化企业培训制度、根据培训建立重要岗位服务期约定。
     2、 合理、充分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
    七、 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机制的建立:
     1、完善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使用期限、地域等方面合理、合法制度。
     2、合理约定竞业限条款、运用竞业限制违约金机制保护企业权益。
    八、 建立合理的劳务派遣用工机制:
     1、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严格限制,要与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建立派遣用工机制。
     2、 建立专门针对派遣劳务工的管理机制。
    九、 建立补偿金的发放机制: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企业发放各种可能性,建立补偿基金。
     2、 根据补偿基金机制,建立补偿金的发放办法、制度。
    十、 合法经营,针对政府劳动检查、行政处罚的建立机制:
     1、运用专业力量、建立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各项制度。
     2、对各种投诉、仲裁、检查、处罚要有所准备,以保证合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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